根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發布的申請須知,申請人在其親生父親或母親於2001年11月1日或以前取得香港身分證時,未滿14周歲,而其親生父親或母親在2011年4月1日仍定居香港,可自2011年4月1日起,申請單程證來港定居與父母團聚。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按申請人在香港親生父親或母親取得香港身分證的時間先後順序,分階段受理超齡子女來港定居申請。申請不設截止期限。
在香港親生父親或母親首次取得香港身分證日期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以前的申請人,可自二○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按上述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其他港人合資格內地超齡子女申請受理時間另行公布。
(即時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