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和捷克在去年6月簽訂該協定。該協定在雙方完成有關的批准程序後,已於今年1月24日生效。
協定對就2013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的香港稅項具有效力。
有關香港與捷克的協定詳情載於稅務局網頁(www.ird.gov.hk/chi/pdf/Agreement_Czech_HongKong.pdf)。
(即時新聞)